关于变更我行国际保函相关收费方式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因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拟定于4月21日起,变更国际保函相关收费方式。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如下:

项目编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

适用客户

备注

GJ008

开出保函(含备用信用证)

为客户办理开立借款/透支、付款、投标、质量/维修、预付款、履约、租赁、票据保付、补偿贸易、来料加工、飞机船舶融资租赁保函,以及其他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1.借款/透支:1%/3个月,最低1000元;

2.付款/投标/质量/维修/预付款/履约/租赁/票据保付:1.5/3个月,最低500元,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1.5/3个月,最低600元,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4.飞机、船舶租赁:1.5%/6个月,最低600元;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5. 其他非融资性保函业务:1.5/3个月,最低500元,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对公/同业客户

1.如需委托其他银行转开保函,转开行费用在收取我行费用基础上按实收取;

2.适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我行转开保函;

3.借款/透支/付款/投标/质量/维修/预付款/履约/租赁/票据保付/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不足3个月按3个月收取,最低标准为每3个月的最低收费,租赁保函指非融资性租赁保函,其他融资性保函参照借款/透支保函标准收取;

4.飞机、船舶租赁:根据实际情况可下浮至1%/6个月,不足6个月按6个月收取,最低标准为每6个月的最低收费;

5.其他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按我行承担风险的大小确定具体费率,可下浮至0.5/3个月,不足3个月按3个月收取,最低标准为每3个月的最低收费。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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