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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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鑫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代码: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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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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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2000300,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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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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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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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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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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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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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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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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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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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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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份额(销售代码80008):招商银行机构投资者
E份额(销售代码80008E):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
JS份额(销售代码8008JS):非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专属
X份额(销售代码80008X):招银理财机构投资者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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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理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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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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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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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产品期限为30年,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为2048年8月1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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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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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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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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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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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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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份额:发行规模上限为200亿元。
E份额:发行规模上限为100亿元。
JS份额:发行规模上限为50亿元。
X份额:发行规模上限为50亿元。
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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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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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份额:单笔申购上限为5亿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2)E份额:单笔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3)JS份额:单笔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4)X份额:单笔申购上限为5亿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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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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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份额:5亿份或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2)E份额:5000万份或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3)JS份额:5000万份或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4)X份额:5亿份或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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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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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份额认购起点为1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份的整数倍。
(2)E份额认购起点为0.01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0.01份的整数倍。
(3)JS份额认购起点为0.01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0.01份的整数倍。
(4)X份额认购起点为1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份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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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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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9:00到15:30,认购期内是否计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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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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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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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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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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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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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年8月1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或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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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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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自然日为估值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1个工作日公布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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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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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
受限开放期内,本理财计划可以接受份额的申购申请,但不接受份额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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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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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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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确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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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的日期,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确定的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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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期/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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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存续期内,每日00:00至24:00为理财计划的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开放期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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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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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于申购期、赎回期开放申购和赎回。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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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及赎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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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手机银行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本理财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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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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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人民币/份 。即使赎回价格按照理财计划份额净值计算,赎回价格并非代表投资者最终可根据该价格获得最终赎回资金,具体见“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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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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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理财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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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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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日计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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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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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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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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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资金10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银行保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因此根据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选取: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
作为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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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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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理财计划实际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提当日理财收益,每日结转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计提的计算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产品收益支付方式为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本理财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计提,若当日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如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赎回本理财计划的,有关收益分配方式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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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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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费、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2.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0.2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3.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每个自然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收取。销售手续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其中: C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15%/年,E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20%/年,JS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20%/年,X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20%/年。
4.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0.02%/年。每个自然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5. 强制赎回费: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其他:投后管理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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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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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当单个开放日发生超过【20】%的净赎回或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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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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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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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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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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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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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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