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银理财招睿卓远系列一年半定开10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
招银理财招睿卓远一年半开10A
固收增强
3.20%至5.20%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本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80%,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0-49%;权益类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0%-20%,其中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不高于5%。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设定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代码:
103722A
产品类别:
招睿系列
发售起始日期:
2020-11-24 10:00
发售截止日期:
2020-12-03 17:00
产品到期日:
2031-06-04
产品管理方: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Z7001620000114
销售渠道:
可视柜台|网银专业版|网银大众版|电话人工|手机|全球连线手机|全球连线网银|全球连线电话银行|托管网银
风险评级:
中风险
币种:
人民币
适合购买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A3(稳健型)、A4(进取型)、A5(激进型)

名称

招银理财招睿卓远系列一年半定开10号增强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03722)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0000114,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

募集方式

公募发行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理财计划份额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发行对象

A份额(销售代码【103722A】):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C份额(销售代码【103722C】):机构投资者

发行规模

A份额:发行规模上限49亿元;

C份额:发行规模上限0.5亿元;

产品A、C份额总发行规模下限1亿元,上限49.5亿元,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进行稳健的权益类资产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追求组合风险收益最大化,在控制产品收益波动幅度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把握收益增厚机会。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投资不低于80%固定收益类资产,0%-49%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0%-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及衍生金融工具为例,考虑期限收益、资本利得收益、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本理财产品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A份额:首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2%-5.2%,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产品首个运作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3.2%-5.2%。但产品表现会跟随市场波动,业绩基准不构成任何收益承诺。

C份额:首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2%-5.2%,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产品首个运作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3.2%-5.2%。但产品表现会跟随市场波动,业绩基准不构成任何收益承诺。

(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上一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认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A、C份额认购起点为100元,超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A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A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C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C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认购期

2020年11月24日10:00到2020年12月3日17:0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认购登记日

2020年12月4日

理财计划成立日

2020年12月4日

产品期限

本理财计划无固定期限。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终止理财计划的,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理财计划终止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可能终止。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估值日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后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周五及此后每周五、开放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五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2个交易日公布该估值。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

信息披露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每18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可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4个交易日(含)至开放日(含)提交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的投资情况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宣布取消、推迟或提前本产品的开放期/申购、赎回期。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1. 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0.4%/年。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2.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4%/年,C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4%/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3. 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0.1%/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4.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5.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

6.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其他费用

1.认/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2.赎回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认购、申购及赎回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全球连线、可视柜台、网上托管银行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

巨额赎回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赎回申请,若理财计划申购、赎回期内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税款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