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招商银行天添金稳健型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新规精神,我行拟对“招商银行天添金稳健型理财计划”(下称“本产品”)的销售规则及申赎规则、投资范围及比例、业绩比较基准、费率结构、估值效率和估值条款、信息披露及其他要素条款进行调整更新。该等调整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而对投资者在本产品中的份额权益产生影响,请您务必关注,并仔细阅读更新后的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该等调整,如有任何疑虑,请及时与销售服务机构联系。该等文件的修订自2020年11月16日起生效。如您不同意以上修改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于2020年11月16日前在本产品原定开放期内赎回本理财计划;2020年11月16日前未赎回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前述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销售规则及申赎规则的调整

(一)销售规则

本产品销售起点从5万元下调至1万元、追加起点下调至1元、调整单户持有上限和单笔认/申购上限为5000万元,具体如下:

销售代码

增加募集方式

原销售起点

调整后销售起点

调整后追加起点

单户持有上限和单笔认/申购上限

8193

公募

5万元

1万元

1

5000万元

9205

公募

5万元

1万元

1

5000万元

(二)申赎规则

原条款:

1.申购、赎回的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招商银行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并登记或扣除份额:

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申购/赎回确认方式

申购/赎回确认日

T日00:00-22:00

(T日为工作日)

招商银行将视为于T日申请申购/赎回,招商银行将在T日后第1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后第1个工作日

T日22:00-24:00

(T日为工作日)

招商银行将视为于T日后第1个工作日申请申购/赎回,招商银行将在T日后第2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后第2个工作日

T日00:00-24:00

(T日为非工作日)

招商银行将视为于T日后第1个工作日申请申购/赎回,招商银行将在T日后第2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后第2个工作日

投资者应在申购、赎回期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或通过招商银行财富账户、个人银行专业版、大众版进行成交查询。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招商银行将根据上述确认时效,于申购确认日为投资者登记份额并成功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购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招商银行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于赎回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3.赎回限制

单笔赎回份额以投资者剩余份额为上限。投资者可多次赎回,如赎回将导致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2万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修改后: 

1.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

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确认。具体申购、赎回份额确认的时间安排如下:

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申购/赎回确认方式

申购/赎回确认日

T日09:00-17:00

(T日为工作日)

招商银行将视为于T日申请申购/赎回,招商银行将在T日后第1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后第1个工作日

T日17:00-T+1日09:00

(T日为工作日、T+1为T日后第1个工作日)

招商银行将视为于T+1日申请申购/赎回,招商银行将在T日后第2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后第2个工作日

T日00:00-24:00

(T日为非工作日)

招商银行将视为于T日后第1个工作日申请申购/赎回,招商银行将在T日后第2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后第2个工作日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销售服务机构开通网上银行申购、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

2.申购和赎回的支付

管理人在开放日后第1个工作日进行投资者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赎回部分或全部申购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后第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如有,下同)于赎回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3.赎回限制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A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万份时,或导致单个C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万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二、关于投资范围及比例的调整

(一)投资范围

本次调整根据监管法规对资产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删除了表述不清晰的资产类别。

原条款: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资金拆借、逆回购、银行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并可通过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

修改后: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次级债、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同业存单等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各类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资金拆借、债券逆回购等资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为高流动性资产; 

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比例

调整后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占净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80%

其中:高流动性资产

不低于5%

三、新增业绩比较基准

A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C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四、关于费率结构调整

本次修订将本产品原0.50%/年的管理费调整为0.20%/年的固定投资管理费与0.20%/年的销售服务费,将托管费从0.12%/年下调至0.03%/年,调整后整体费率与原费率有所下调。调整后的费率条款如下: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0.2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20%÷365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20%/年,C份额销售服务费0.2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A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20%÷365

C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20%÷365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0.03%/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3%÷365

4.赎回费: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不满90个自然日(不含)赎回时,需一次性支付赎回费率0.1%的赎回费;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满90个自然日(含)但不满365个自然日(不含)赎回时,需一次性支付赎回费率0.05%的赎回费;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满365个自然日(含)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

五、关于估值效率和估值条款的调整

原产品说明书列示了各类资产的估值方法,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对各类资产的估值方法,使产品净值能更为准确地反映所投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对估值披露、暂停估值情形、估值错误处理等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原条款: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对象为本理财计划所拥有的投资资产,本理财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估值

1.1)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1.2)在银行间交易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市价估值,市价是指中国债券登记公司对每个债券的估值结果。

(2)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以本金列示,按预期利率逐日计提收益。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

(6)暂停估值的情形: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7)理财计划份额净值随投资收益变化,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可能小于1元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资产–应付投资管理费-应付托管费)÷ 理财计划总份额

理财计划总资产为理财计划项下所有财产的总价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估值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8)估值由招商银行负责完成,招商银行按以上估值方法的第 1—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修改后: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自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如估值日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于该估值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分别发布理财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1份理财计划该类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负债(含理财计划该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数

1. 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2)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3)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如有)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可转换私募债券(如有)和可交换私募债券(如有)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6)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7)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对于无活跃公开交易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同业存款等,按成本法估值。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8)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成本估值。

(9)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A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B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C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D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F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0)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价格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当上述价格难以获取且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可采用成本法估值。

(11)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4)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5)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

(二)暂停估值、估值错误处理等条款以产品说明书“理财计划估值”为准。

六、关于信息披露及其他要素条款调整

1.根据监管法规更新了理财计划定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以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为准。

2.新增管理人变更相关条款,即招商银行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本产品项下管理人变更为其理财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基本定义”“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章节为准。

3.调整管理人提前终止理财计划时,将投资者当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与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的时间,调整为提前终止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4.新增理财计划延期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税费条款,以相关章节为准。

5.新增投资限制条款,其内容参照监管法规要求,以产品说明书“投资限制”章节为准。

6.其他条款表述及章节架构调整以更新后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招商银行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招商银行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