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25日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应表决董事14名,实际表决董事14名,关联董事马泽华、孙月英对本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会议以14票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同意:
    1、给予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下称“中远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集团授信全折人民币300亿元,授信期限3年,单笔审批的授信可按其审批的期限执行,不得对中国银监会口径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
    2、本笔综合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包括本公司及并表附属公司给予中远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集团授信。
    3、对中远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5%。
    4、对中远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单一企业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0%。
    5、单一企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须按规定履行向股东大会报批的程序。
    6、对中远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集团总额授信项下提用需确保交易条件公允,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二)回避表决事宜
    关联董事马泽华、孙月英对本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本公司制定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2014年8月21日,本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4年8月26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对单一企业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远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属本公司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因此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2、关联人基本情况
    中远集团成立于1961年4月27日,是首批纳入中央直接管理的53家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之一。中远集团是以国际航运、物流码头以及船舶修造为主业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国际航运、物流码头和船舶工业企业集团,综合实力居世界前列。
    中远集团拥有和经营700余艘现代化商船,5100多万载重吨,年货运量超4亿吨,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个港口,船队规模中国第一、世界第二。中远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经营码头32个,总泊位达157个,中远集团所属中远太平洋的集装箱码头吞吐量持续保持全球第五。中远集团控制各种物流车辆超过4000台,堆场77万平方米,拥有和控制仓库105万平方米。中远集团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造船企业、国内领军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和最大的修船企业,在国内多家修造船基地拥有含30万吨级、50万吨级在内的各类型船坞16座,年修理改造大型船舶500余艘,年造船能力840万吨。
    3、近三年经营情况
   近三年中远集团业务情况相对平稳,资产总额从2011年底的3287.32亿元人民币增加至2013年底的3418.40亿元(以下单位,未经注明均为人民币)。2011-2013年三年间中远集团收入分别是1861.70亿元、1813.04亿元、1648.11亿元。截至2013年底,中远集团总资产3418.40亿元,净资产1372.73亿元。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但亏损情况逐年好转。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1648.11亿元,利润总额-24.13亿元,净利润-39.64亿元。

    三、公允交易原则的履行
    以上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中国银监会口径的上述关联方不发放信用贷款;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贷款和资金业务,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2条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许善达、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郭雪萌、肖玉淮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招商银行对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人民币300亿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招商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招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九届六次会议纪要;
   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