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红派息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70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36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365元;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3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3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日(周四)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3日(周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日(周五)

    一、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6月1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6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并已于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201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按照2014 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人民币559.11亿元的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为:以届时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A股与H股总股本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 股现金分红6.70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三、A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日(周四)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3日(周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日(周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日(周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365元。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03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自行申办。
如存在除前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7元(含税)。
    4、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六、利润分配的实施办法
    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www.hkex.com.hk)发布的有关支付末期股息的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5938
    传真:(0755)83195109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本公司2014年度报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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