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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点金公司理财平衡7409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招商银行公司理财计划交易申请表》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招商银行所有。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来源于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购买的招商银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资产到期收取的票款,如果因票据资产项下票据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不能如期回收票款,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票款完全无法收回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和理财收益。
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管理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和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理财计划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各种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5.信托公司风险:本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如因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并导致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受损,该损失将由招商银行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向信托公司索赔,信托公司赔偿不足的,由本理财计划投资者自担相关损失。
6.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7.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招商银行将可能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9.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并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理财计划由招商银行负责管理,投资对象为招商银行(委托人)委托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或"受托人")设立的深国投·票据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主要用于购买招商银行所拥有的票据资产,包括:招商银行已贴现银行已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等。受托人委托招商银行代为管理已买入的票据资产。票据到期时,受托人委托招商银行要求票据承兑行兑付票据。

基本规定
名称  招商银行"点金公司理财"平衡7409号理财计划( 代码7409)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本金及理财收益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在信托计划项下票据资产本金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在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后,本理财计划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7%,否则根据信托计划项下票据资产本金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
理财期限  160天。
认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0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50万份的整数倍。
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申购/赎回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申购与赎回。
认购期 2008年8月1日到2008年8月7日11:30,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认购登记日 2008年8月7日
成立日 2008年8月8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息。
到期日 2009年1月15日
发行规模 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为20000万元人民币;本理财计划规模下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计息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0
付息日及收益支付 到期一次性支付。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计息单位 每50万份为1个计息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清算期 认购登记日到理财计划成立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购买方式 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投资人可通过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
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对账单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

本金及理财收益
1.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
(1)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率,
信托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总收入-信托计划本金)÷信托计划本金×360÷信托计划存续期。
(2)测算示例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在本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票据资产本金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7%;
否则根据信托计划项下票据资产本金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
在发生票款完全无法收回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收益为零,且本金将全部损失。
2. 投资者所得理财收益
(1)计算公式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计息单位×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0;
理财收益=认购份额÷计息单位×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00元,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7%,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为:500,000×4.7%×160/360=10,444.44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00÷500,000×10,444.44=104,444.40 元
3.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
(2)风险示例
在信托计划项下票据资产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将根据信托计划项下票据资产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部分票款,则本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4.7%。在发生票款完全无法收回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收益为零,且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期满,招商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计划本金和信托计划收益,下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理财期满,如因信托计划项下票据资产因票据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导致信托财产不能变现或者部分变现,则受托人将在尽责任寻找合理方式在所持有的票据资产变现后,将变现后的票据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向招商银行支付信托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适当延长信托期限,理财计划期限也相应顺延至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招商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理财计划认购
1. 理财计划规模上限:20000万人民币。
2.理财计划规模下限:1000万人民币。
3. 认购期:2008年8月1日到2008年8月7日11:30。
4.认购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招商银行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认购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停止认购。
5.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6. 认购登记:本理财计划于2008年8月8日进行认购登记。
7. 认购手续: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在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
8. 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前的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1.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
2.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赎回。

提前终止
招商银行亦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信息公告
1.本理财计划到期暨付息,招商银行将在本说明书约定的付息日暨到期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招商银行决定延长本理财计划理财期限,将在原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招商银行决定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将在认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相关事项说明
1.资金信托:本理财计划指招商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将自己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该资金,以委托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用于购买招商银行已贴现银行已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等,同时受托人委托招商银行在向票据承兑行兑付票据后,将所得款项划付至受托人的信托专户。
2.票据资产: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能享有的收取汇票承兑人所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
3.信托专户和保管行:受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信托专户,信托财产由招商银行进行保管。
4.信托财产归属和返还: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以相应的信托财产为限向招商银行返还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清算后,招商银行在扣除本信托计划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后,将返还理财计划受益人的本金及理财收益。
5.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构成: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为兑付票据后的价款与初期信托计划买断票据信贷资产的价款之间的差额。
信托净收益: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信托净收益
信托利益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由受托人在回收的票据资产变现款项到达信托资金专户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给本理财计划。
6.信托计划存续期:从信托计划成立日始到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止的累计天数。
7.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招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招商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


本说明书制定日期:2008年7月31日
 
招商银行"点金公司理财"平衡7409理财计划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本理财计划有关风险提示的重要内容: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来源于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购买的招商银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资产,如果因票据资产项下票据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不能如期回收票款,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票款完全无法收回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和理财收益。
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管理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和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理财计划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各种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5.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不得提前赎回。
6.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条款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招商银行将可能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8.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并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风险提示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公司特此确认如下:
                                               (客户确认栏)
                           确认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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