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境内企业集团财资管理方面呈现出一种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大大提高了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新趋势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办法》不仅大幅度地降低了设立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而且还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在实践上,企业集团利用财务公司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不尽相同,但似乎任何一种模式都离不开银行的服务支持。因此,如何在财务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双赢的合作局面,并借此寻求一种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将试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财务公司职能强化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新《办法》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了全新的市场定位,财务公司被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新的市场定位下,财务公司被要求在提升企业集团资金管控水平和能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如此,从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出发,新《办法》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凡属于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支持方面的服务,基本上均准予开展。所有这些转变,给予财务公司一个积极的信号,探索一种更加精细化的资金管理模式以更好地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并提高资金收益已经成为可能。
在传统的模式下,财务公司与普通的结算中心在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中的作用并无太大区别。常见的做法是: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保持原有的银行账户结构不变,借助银行提供的资金自动转移的现金管理服务,将成员单位银行账户资金集中到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实现统一管理并提高资金利息收益(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可以从银行获得高于普通企业存款利率的同业存款利率);成员单位要用款时,再从财务公司银行账户划拨相应的资金到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对外支付。
传统模式下的资金集中管理

随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职能的强化,集团对成员单位资金集中管理方面出现了一种新的要求,即严格限制成员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成员单位所有的对外结算都只能使用财务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办理,成员单位通过其在财务公司开设的内部账户与财务公司之间进行结算。 新要求的核心是对成员单位的账户结构管理,按此要求进行的资金集中管理通常被认为有几个好处:
第一,通过清理成员单位在银行的账户,使得对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更加深入,完全杜绝成员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第二,拓展了资金集中管理的广度,一些难以在银行开户的成员单位资金也可以进行集中管理。
第三,极大简化了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并相应节省了人力成本。
新要求下的资金集中管理

但是,新的要求下财务公司面临一个挑战,一方面要通过限制成员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来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财务公司成为企业集团外部结算全权代理者,企业集团只能有财务公司这一个真正的对外资金出入口;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只能是一个“隐形”的结算代理者,即不能影响到成员单位正常的业务开展和结算需要。
寻求银行支持
要解决好代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不影响成员单位业务独立性这一组形式上的矛盾,通过将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外部化使用似乎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但是,《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约了内部账号对外使用的合法性,而且在人民银行实行账号备案制后,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开设的内部账号不能在人行系统中登记,无法使用人行推出的人民币现代化支付系统等电子支付手段。
因此,对于财务公司而言,既然内部账号外部化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环境支持,或者说财务公司本身的结算能力存在缺陷,那么,只有求助于银行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优势,才能实现财务公司自身作为企业集团结算代理者的职能定位。财务公司与银行在集团结算代理业务方面存在合作的空间。
可能的合作模式
找到合作空间与设计出一套符合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切实可行的合作模式完全是两件事情。后者不仅需要财务公司有足够的决心和内部执行力,而且需要合作银行有很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能力,熟悉相关法规并掌握与监管者沟通的良好技巧。财务公司的业务之一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相应地可以为成员单位开设内部结算账号,如何将内部账号外部化使用,我们来分析以下两种模式。
在第一种模式下,财务公司沿用自身内部结算账号格式,银行配合相关的结算支持。财务公司可以先给银行提供成员单位内部开户的户名账号对照表,成员单位在银行结算时提供其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即使用内部账号与外部单位结算)。银行在业务办理时,将收方账号为成员单位内部账号的收款业务直接贷记财务公司银行账户,将付方账号为成员单位内部账号的付款业务直接借记财务公司银行账户。
第一种模式存在三个问题。首先,成员单位的资金出入均通过财务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有财务公司出借账户的嫌疑,而且在结算中会出现出入账账号户名不符的问题,与《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有抵触。其次,内部账号依然无法在人行系统登记,成员单位收、付款均不能由系统自动完成入账和出账,需要银行大量的人工处理。再次,银行处理完成后还要人工通知财务公司,再由财务公司办理与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结算(如果银行系统与财务公司系统之间能建立某种直联通道的话,这个问题倒比较容易解决)。
在第二种模式下,财务公司适应银行账号格式要求调整内部账号格式,使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的内部账号与在银行开设的账号完全一致或至少建立固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该模式下成员单位需要在银行开户,但所开的并不是普通的结算账户,而是银行为财务公司内部结算准备的一类专用账户(比如银行表外账户),整个行为可以视作银行代理财务公司进行内部账户和结算管理。成员单位每笔收、付款都在银行记两套账,一套是记录在专用账户上(实际也就是内部账户上),这是代财务公司记录的;另一套是记录在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上,进行财务公司与银行的资金清算。
第二种模式的优势是明显的。成员单位在银行留有开户资料可以规避一些政策法规问题,而且在银行代理后,财务公司不必再重复与成员单位的内部结算。当然,银行为财务公司启用的专用账户在结算业务上的使用范围仍然需要监管当局的认可,这需要银行与财务公司一起加强同监管者的沟通。

结论
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中正扮演着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发现,在以财务公司为中心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更多的成员单位被限制在某一家银行开户,其他银行必须考虑成员单位不真正开户的情况下为企业集团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在自身结算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财务公司要成为企业集团资金外部结算的总代理,必须依赖银行在结算方面的专业优势。只有财务公司与银行加强合作,相互妥协,才能构建有效的集团结算代理模式,并使双方都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