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在中国分享国际上现金及财资管理最佳实践经验,就不得不提到名义现金池这一国际上普遍应用的现金管理模式。与其他多数现金管理方式不同,名义现金池安排中不涉及到账户间资金的实际划转,这一特性使其在帮助集团企业进行资金集中式管理方面独树一帜,迎合了不少企业尤其是结构相对松散或行业跨度较大的集团企业流动性管理需求,已经成为了国际上集团现金管理主流模式之一。然而,与其他多数现金管理方案相同的是,将名义现金池引入中国仍然需要适应中国政策法规进行调整的本地化过程。本文将重点讨论在中国建立名义现金池结构的可行性及价值。
缘何采用名义现金池
所谓名义现金池,是指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虚拟集中到一起(不发生资金物理转移),由集团总部资金管理者对集中后的现金头寸进行统一管理。换句话说,在名义现金池安排中,资金没有被实际划转,而是由银行来冲销参与账户中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以便计算现金池的净利息头寸,银行再根据该净利息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因此,名义现金池又通常被称作是合并计息。
建立名义现金池结构为集团企业带来的最直接收益是改善利息收支状况,我们来比较一下下面的两个图:


不难看出,A、B、C、D组成的集团企业在建立名义现金池结构后,原来的利息成本得以削减,整个集团的利息收支状况显著改善。
不仅如此,由于谈判地位的不同,集团总部与单一成员单位从银行那里获得的利率可能是不同的(这点在利率尚未市场化的中国体现的还不明显),通常银行会给予集团总部一个相对优惠的利率,集团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利用这一优惠通过名义现金池安排使自己及所有参与的成员单位都获利。
举个例子,假设集团总部从银行获得的存款和透支利率分别为2%和5%,单一成员单位从银行获得的存款和透支利率分别为1.5%和5.5%,则集团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只要将成员单位的内部计价利率设置在两者之间,比如确定1.75%和5.25%的成员单位内部存款和透支利率,有盈余的成员单位利息收入会增加,有透支的成员单位利息支出会减少,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也能获取利息收益,所有现金池参与者的利息状况都有所改善。
名义现金池的种类和特点
理论上讲,名义现金池通常可以分成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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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币种国内现金池:加入现金池的为同一币种的银行账户,且所有账户都在同一国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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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币种跨境现金池:加入现金池的为同一币种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存在于不同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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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币种国内现金池:加入现金池的为开设在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币种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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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币种跨境现金池:加入现金池的为不同币种的银行账户,账户存在于不同的国家。
从实践上看,单一币种国内现金池应用的最为普遍,而国际上一些主要的银行也在不受管制的国家或地区提供单一币种跨境现金池服务。至于多币种现金池,由于汇率风险转嫁到了银行,因此只有少数风险控制能力很强的银行愿意提供,而且银行往往会向客户要求比较严格的条件,用以强化利率、汇率的风险管理。
虽然在优化利息方面的功能类似,但与实际余额过户的现金池结构不同,名义现金池安排下不存在账户间资金的真实转移,各成员单位对自己的资金仍保留所有权和支配权,其银行账户余额不受影响。这一特点对于并不要求严格控制成员单位资金收付的集团企业很有吸引力,因为在改善利息状况的同时,名义现金池安排不会带来由于资金真实转移产生的额外成本(包括转账交易费用和记账人工成本),也不会涉及在不同实体间资金转移的法律问题(在中国不同实体间无贸易背景的资金转移是不合法的)。对于一些结构相对松散的集团企业,集团总部在集中管理成员单位资金问题上的话事权相对较弱,不影响或改变参与账户日常结算的名义现金池可能更容易被成员单位接受而得以顺利实施。
在中国能否建立名义现金池
为准确计算资本充足率而能将相关资产和负债相抵是任何银行按经济基础提供名义现金池的前提。要达到这一效果,在名义现金池安排下,所有现金池参与者可能被要求签订一份抵消协议或交叉担保协议,授予银行冲销账户余额的合法权利。这对参与现金池的实体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这些实体可能并不愿意提供交叉担保或认为签订相关协议过于繁琐,而且如果实体中存在中国上市的公司的话,还要考虑法律禁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问题。当然,如果集团总部实力很强的话,由集团总部提供统一担保来替代参与实体之间的交叉担保也是一种可行的做法。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32对企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净额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是企业必须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律强制权;第二是企业打算以资产和负债冲销后的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者打算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抵销协议或交叉担保协议的签订可以比较好地满足第一个要求,但要满足第二个要求,企业可能需要在每个报表周期至少进行一次现金余额过户。
在中国建立名义现金池结构的另一个挑战是比较严格的利率管制。由于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范围都由央行指定,如果银行擅自对现金池参与方的存款和透支进行抵销而不对透支执行贷款利率的话,很可能被认为是对利率政策的抵触。同时,如果名义现金池结构中存在外币账户的话,则必须考虑中国外管政策的问题。可喜的是,中国的金融管制正处在不断变革之中,放松管制是一个总的趋势,风险控制能力和金融创新能力强的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与监管当局的有效沟通,在中国为特定集团企业建立本地化的人民币或外币名义现金池结构。
名义现金池模式下的账户结构
由于不存在实际的现金流,名义现金池安排中理论上不需要专门开设一个用于归集现金的主账户,只需要事先确定一个账户,用于净利息的收取和支付——这个账户可以是集团总部或任一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但事实上,为了便于集团资金管理中心了解整个现金池资金状况,一种常见的做法是以集团总部的名义开设一个集合账户,不仅用于净利息的收取和支付,而且用来虚拟集中各成员单位的账户现金头寸。也就是说,各成员单位账户交易都自动结转到集合账户中,集合账户直接反映的是名义现金池各参与方的净现金头寸。如果集合账户显示盈余,则由银行按存款利率对其支付存款利息;反之,如果集合账户显示透支,则由银行按贷款利率对其收取透支利息。

以集团总部名义开设的集合账户有两种使用模式。第一种是虚拟账户模式,即该账户只用于信息统计,不用于集团总部的日常结算。为满足集团总部的日常结算需要,银行可以为集团总部另外开设一个账户,并将其作为参与方加入到名义现金池结构中。这样做的好处是使集合账户能够独立、完整的展现整个名义现金池的业务全貌,给资金管理者提供更加清晰的现金头寸和交易信息。
第二种模式是主账户模式,即该账户才是名义现金池结构下唯一的一个真实账户;而成员单位账户被称为次级账户,仅是主账户的补充反映,其账户余额、积数和利息等只作为控制数据,便于成员单位与集团总部之间进行资金清算。集团总部通过操作主账户可以集中使用所有参与账户的资金头寸,实现资金集中管理。
主账户模式实际是名义现金池在中国应用的变形,目的是更好地符合监管当局的有关要求(比如前面提到的利率管制)。
运用名义现金池进行积极的现金管理
面对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越来越多的资金管理者感受到短期内提高投资者期望或股东价值的压力,解决方法是尽可能增加所有资产的收益,其中包括任何可用现金余额。在名义现金池结构下,集团企业不仅可以改善利息收支状况,而且可以集中整个集团的现金余额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集团的现金收益。
集合账户是现金池所有参与账户资金头寸的汇总,在主账户模式下,集团总部拥有集合账户的支配权,也就意味着集团可以直接使用整个集团的净现金余额进行投资。而在虚拟账户模式下,集团总部虽然不能直接操作集合账户,但可以通过在现金池结构中建立“影子账户”的方式达到同样的要求。
“影子账户”实际上是以集团总部或任一成员单位名义开设的由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控制的一个名义现金池参与账户,该账户通常没有存款,是一个纯粹的透支账户,透支范围以其他所有现金池参与账户的存款净额为限。通行的做法是,集团资金管理者定期检查现金池其他所有参与账户的总存款和总透支的差额,差额为正表示集团存在盈余资金,可以通过“影子账户”办理一笔透支获取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只要投资收益率大于存款利率就有利可图)。要做到这一点,集团资金管理者需要能够及时、方便地从银行获取准确、完整的现金池账户余额报告。

结论
名义现金池是在不实际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实现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间现金资源共享的现金管理模式,不仅可以有效改善集团利息收支状况,而且方便集团的资金管理者进行积极的现金管理——即最大限度的使用整个集团的现金余额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建立名义现金池结构需要谨慎,尤其在金融管制相对严格的中国更是如此,存款和透支相互冲销的净额结算方式可能被认为违反了相关的利率政策。因此,采取某些变通的方式并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是一个好的选择。基于对国际最佳实践与中国本地法规的深刻理解,以及长期以来与监管当局的良好关系,招商银行已经有能力为集团企业在中国建立本地化的名义现金池结构。不仅在人民币方面,在外币方面也是如此,招商银行为中集集团建立的美元和港币名义现金池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