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的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金融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自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我行对个人客户的贷款利率、利率性质的融资定价、服务收费等各项金融服务定价以及对单位客户的贷款利率、利率性质的融资定价均为已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另有规定或客户与我行另有约定除外。如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日后进行调整的,我行有权对相关定价作相应调整。

      特此告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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