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计划估值频率和大额赎回上限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统称“理财新规”)的要求,我行拟对“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计划”的估值频率、大额赎回上限等要素进行调整,以符合理财新规的要求。具体调整详见说明书“风险揭示”、“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理财计划赎回”。该等文件的修订自2019年11月29日起生效。如您不同意以上修改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在本理财计划开放期内(销售代码8166、8169每日00:00-24:00开放,其余销售代码每日09:30-16:30开放)赎回本理财计划;2019年11月29日前未赎回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前述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估值频率调整

(一)“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部分第1条第3点

原条款: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遇非交易日的,非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适用前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例如:投资者周一赎回理财计划,周六及周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及周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按周五(若前一交易日为周五)的收益率计算)。

修改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遇非交易日的,非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于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布(例如:周六及周日为非交易日的,周五、周六及周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于周一公布)。

(二)“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部分第3条第2点

原条款:投资者周一赎回理财计划,此前的周六及周日为非交易日,如果周五(若周一前一交易日为周五)的收益率为2.3%,则周六及周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均按2.3%计算。

修改后:删除该条款。

二、关于大额赎回上限调整

“理财计划赎回”部分第5条

原条款: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若理财计划对应销售渠道的净赎回额超过本理财计划对应销售渠道上一交易日余额的一定比例时,即为发生大额赎回。

修改后: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若理财计划对应销售渠道的净赎回额超过本理财计划对应销售渠道上一交易日余额的10%时,即为发生大额赎回。

原条款:发生大额赎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其中对应销售代码为8166、8169、7002、20166和30099销售渠道的大额赎回上限比例为30%,对应销售代码为8168、9439、9449、9469销售渠道不设大额赎回上限比例。

修改后:删除该条款。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招商银行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招商银行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6日